分居行为并非意味着夫妇间的婚姻关係已荡然无存;
在此其间,若双方各自所获之物既未有法律明确规定或书面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仍旧应视作夫妇共有的资产。
在
办理离婚手续之际,针对夫妇双方共有的财富,应按照固有原则同等分割予以处理。
依据生产性生活所需及其资产源自何处等现实状况,具体实施时亦可作出相应调整差异。
就分居于两地的夫妇而言,在进行财富分割时,实行各自主管、支配财产的规定,故各自拥有的财产应归属于个人所有;
倘若两方所分得的财富迥异悬殊,差额部分则由获得多份财产者以相当于其差额之价值的财富补偿另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