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现行法律架构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认定为是判断
离婚案件结果的唯一标准,成为人
民法院对离婚争议进行审理之际,决定是否准许离婚的首要原则。
此处所提到的“夫妻感情的确已破裂”实际上是指夫妻之间的感情已达到无法修复、真实且彻底以及持久的程度。
这段描述涵盖了以下三个重要含义:
首先,这意味着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而非有可能发生或者正在酝酿的状态;
其次,这并非虚幻或者他人的猜忌和臆想,而是真正意义上的破裂;
最后,这意味着夫妻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而不是临时出现或者尚不至于崩溃的状况。
当一方配偶的同性恋行为违背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及夫妇双方应彼此忠诚并相互尊重的基本规范时,这种行为亦构成对其配偶对另一方的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的背叛,并且对方因此有权提起
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