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应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即使所有权证书上仅记载了夫妻一方姓名,亦不能改变其作为夫妻共有的性质。
在进行
离婚析产时,此类涉及到夫妻共有的房产,须由双方亲自商议解决而定;
若无法达成共识,法庭将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在此过程中,法庭会按照下列基本原则予以评断:
首先是男女权利权益平等的原则;
其次是对女性及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特别保障的原则;
第三则是偏重照顾无明显过失一方的原则;
此外,注重倾听
当事人意愿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最后,应当有利于生产和日常生活等方面,这同样是处理
财产分割的重要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