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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有义务还吗

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有义务还吗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2024-04-14 12:20:04 已帮助10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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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有义务还吗
在此特殊的司法实践环境下,判断一方在婚姻中的清偿责任并不是取决于其是否知晓债务的存在,而是考察这笔债务是否被视为共同债务。
如果法院裁定此债务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即便一方对该负债并不知情,他/她依然需承担起这份责任,即依法履行清偿的义务。
然而,若法院判定该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不论另一方知否,均无需对此进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源于为了维护家庭和睦共处的需求,及对于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分配等行为引发的负债。
这类负债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婚前一方个人举债购买的财产已经转变为夫妻的公共财产,为购买此项财产而背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为维系家庭整体生活正常运作所需付诸的债务;
(3)夫妇两人共同投身于生产和经营活动时所背负的债务,或者当其中一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其所得营利被用于补贴家庭生活或者与伴侣共享时,所承担的债务;
(4)无论是夫妻哪一方生病还是有法律义务照顾之人患病产生的债务;
(5)为了抚养子女而承担的债务;
(6)赡养谐含赡养义务的长辈们产生的债务;
(7)支付给夫妻一方或双亲为他们提供的、处于必要水平的教育和培训费用产生的债务;
(8)为了正当且必需的日常社交活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产生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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