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具体行使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提出
损害赔偿要求的必须是在婚姻关系中并未存在过错的一方;
其次,必须要有实际损害后果的产生。
因为这种损害结果的出现才是
赔偿责任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而
离婚所引发的损害通常包括物质损失、
人身伤害以及精神层面的痛苦等多方面;
再者,必须证明过错方确实实施了一些具有过错性质的行为。
这是
起诉过程中必要的
证据支持;
还有就是,夫妻双方之所以选择离婚,必须是由其中一方的过错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最后,过错方主观上必须存在明确的过错心理状态,这主要涉及到
行为人在进行
违法行为期间的心理状况,其中包括故意和疏忽两种主要类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