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违约方并不具备自行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存在特殊例外情形。
合同的解除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是非正式的协议解除,即双方经过友好的协商达成共识,从而将合同予以解除。
其次是约定解除,即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某些特定事宜,当这些事项满足解除条件时,合同便可依法解除。
最后则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在符合相应法定事由的前提下,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的请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