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尚未进入结算及验收环节时,仍具备启动
法律诉讼的可能。
在此情况之下,被许可方有权提
起诉讼,请求发包方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同时支付相应的
工程款项。
倘若
诉讼案件
胜诉且发包方依然拒绝支付工程款,那么原告方可等待
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
期限届满之后,向法院
递交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在审查核实相关事实
证据后,将依法对被告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
机动车、证券以及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搜查和控制,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以确保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切实履行。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类诉讼必须在法定的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若超过此期限,则原告有可能会失去最终的胜利机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