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为接收到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且明确理解其中所载内容之后起算,债权转让的相关交易合同便可正式生效。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必须设法与受让人达成关于债权转让的共识性协商结果,合同签订完毕后,该债务人有责任在最短时间内(确保合理的期限条件下)以恰当的方式向其他债务人通报有关债权转让事宜。
如果债权人未能向债务人知会这一方面的信息,则在法律上讲,此类债权转让行为对于债务人并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