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着无效婚姻状况下,作为受害方以及与此相关的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个人或团体,他们都有权发起对婚姻效力进行评估的申请。
而所谓的“利益攸关方”(Stakeholders)则包括了以下几类群体:
首先,由于重婚行为导致婚姻无效情形的出现,这类投票权将赋予当事人的最近亲族以及基层社区。
其次,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即擅自缔结婚姻所产生的无效问题,其有利害关系人应包含那些年龄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家属。
最后,当因涉及到法律规定不可结婚的亲属关系时引发的婚姻无效事件,其有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案件中的相应近亲近亲。《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