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之下是有权请求
解除婚姻关系的。
按照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标准来看,只有当配偶中的某一方身染精神疾病并且这个情况一直持续、无法治愈时,另外一方才有权利提
起诉讼要求
离婚,而且这种
诉讼请求的依据仅仅是因为对方在
结婚之前对自己的病情有所隐瞒;
或者是尽管在婚前就已经了解到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但仍不顾一切地与其结为连理,后来对方又以此为由要求离婚;
再或是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过程中,一方长期患有精神疾病且经治疗不见好转,这样的前提下另一方才有权
提出离婚。
综上所述,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来说,其患病状况并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感情破裂”,因此法庭在面对这类案件时必须经过认真审核与评估后才能做出
判离或判不离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