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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一方得精神病可以要求离婚吗

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之下是有权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
按照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标准来看,只有当配偶中的某一方身染精神疾病并且这个情况一直持续、无法治愈时,另外一方才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而且这种诉讼请求的依据仅仅是因为对方在结婚之前对自己的病情有所隐瞒;
或者是尽管在婚前就已经了解到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但仍不顾一切地与其结为连理,后来对方又以此为由要求离婚;
再或是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过程中,一方长期患有精神疾病且经治疗不见好转,这样的前提下另一方才有权提出离婚
综上所述,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来说,其患病状况并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感情破裂”,因此法庭在面对这类案件时必须经过认真审核与评估后才能做出判离或判不离的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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