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缔结婚姻之后,如因某种原因决定解除婚约,涉及到财产分配方面则不会出现任何争议。
每一位配偶在步入婚姻之前所拥有的个人财物,在离婚之时便被视为其专属私有财产,无需进行分割,唯独彼此间在婚前曾有过特殊商定除外。
而涉及到形成家庭后积累的共享财物部分,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此纠纷又不能得到调解的话,则应当交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本着保护年幼子女、尊重女性权益并避免让无辜者受损的原则来做出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