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乃一种常见的
担保手段,旨在确保
债务得以按约履行。
在此过程中,
债权人为保全自身权益,
债务人或第三方有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将其所持有的
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且在债务人出现未履行债务或者产生约定实现质权情况时,债权人得以该
股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对于非
上市公司而言,股份出质时,只有当股份出质记录载入股东名册后,
质押合同方可正式生效施行。《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