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从业者,即指以互联网及其他信息载体为媒介,进行商品出售或提供服务的个体户、公司及非法人机构,这其中既包含了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平台内部商家,以及自行建立网站并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途径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从业者。
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则是指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向交易双方或多个参与方提供网络运营场所、交易配对、信息发布等多样化服务,以便于交易各方能够独立自主的展开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实体。
平台内部商家,主要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来推销其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从业者。
电子商务从业者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合法的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然而,对于那些以个人身份销售自产农产品、副业产品和家庭手工制作品,使用自身技能依法无需获得许可的便民劳动活动,以及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或者依照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无需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则被视为例外情况。《电子商务法》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