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
聚众斗殴活动中所导致的无辜第三方人员受
轻伤事件中,
行为人理应承担对受害者的
医疗费用、
误工工资、
护理费、交通事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
其中,关于医疗费用的确定,需依据具有合法资历的医疗机制作出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各项收费凭证,同时综合考虑病史记录与诊断证明等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判断。
至于误工工资部分的计算,则需要基于
受害人员的误工时长以及其实际的收入情况予以客观评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
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