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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离婚增值部分是否需要分割

首先,倘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投入到房产的装修施工和后期养护中,使得房产的市场价值得到提升,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的“添附”理论,这部分房产增值部分理应被视为夫妇共有的财产权益。
其次,假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和土地价格出现波动,进而促使房产价值有所上升,基于投资风险收益原则,这部分增益应当归属于原来购得该房产的配偶或者双方当事人共享。
再者,如果在结婚之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那么,结婚另一方对于以共同还贷部分为基准计算出的房产增值部分应有享有的补偿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最新修订: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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