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即将执行为期五年监禁的
盗窃罪
犯罪分子过程中,若他们能悉心遵守监规制度,积极配合教育改造,明显展现出其诚恳的悔过态度,或甚至具有突出的
立功表现,均可得到相应的
减刑政策待遇。
如有
重大立功事迹者,更应给予大幅度减刑。
所谓“减刑”,即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遵守原
判刑期的前提下,适当地减轻惩罚力度的一种
刑事执行活动。
在这个范畴内,狭义的减刑是指那些依法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具备特定的减刑情节时,由相关机构向人
民法院提交材料,经依法审议后予以减轻原判
刑罚的
刑事司法行动;
广义的减刑则扩大到所有受到
刑事处罚的人员,只要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情节,同样可申请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材料,经依法审议后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行为。
这样的定义不仅包含了狭义减刑的
适用范围,同时也覆盖了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罚金、
缓刑以及因
主刑减刑后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情况。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即以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方视为
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