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倘若存在
恶意串通行为,且行为已然造成了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侵害时,那么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所谓
无效合同,乃是指那些尽管已经依法成立,但是由于严重缺乏应当具备的有效要素,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便不能按照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给予该等合同的
法律效力,并且从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上的无效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