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代位继承人仅能在其父亲或母亲享有合法
继承权利的范围内进行
财产分割,而无法完全
继承全部遗产。
若代位
继承人存在劳动力不足且无经济收入来源,或者已经为被继承人付出了主要照料义务的情况下,分配遗产时将给予他们更多份额。
然而,若继承人因为种种原因丧失了继承权,那么其晚辈
直系血亲就不再具备代位继承的资格。
在此情形下,倘若该代位继承人同时承受着诸如劳动能力不足及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处境,或者在过往担任对被继承人进行照料的主要角色时表现出色,则可以适度地增加其获得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