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侮辱性绰号被视为侵犯人格权益,构成了对姓名权的侵害。
反观姓名权,这是每位公民均依法享受的自由决定、使用以及改变自身姓名,并且期待他人同样给予尊重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利。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表明,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应受到保护的基本权利,涵盖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众多领域。
此外,除了以上列举的各种人格权以外,自然人还享有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富衍生出的其他人格权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