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对夫妇如果签署了借款协议并且以他们的共同财产借予另一半用于其个人业务经营或进行其他私人事务用途,那么这应该被视为他们双方就如何分配和管理共同财产达成的共识,该项借款协议具备有效性。
当两人决定步入离婚程序后,该借款协议亦可作为相关的法律文件被正当引用并据此作出婚姻财产分割的决策。
但是,如果夫妻之间的这种借款行为是仅仅基于无聊或者嬉闹的心理,而非他们真正的意愿表示,如因为家庭义务或劳作艰辛等原因而签订的借款协议,甚至涉及到借据的情况,这些大多只是夫妻之间的笑谈,并不构成实际的债权债务交易行为。
因此,针对这类借款协议,我们不能将之认定为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