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判判定以后,如发现被告人存在被遗漏的其他
犯罪事实,应立即依法进行审理并就漏判之罪予以
定罪量刑,随后再将此
漏罪与先前已获判罚的罪状进行整合,依照相关
法规及原则确立最终的
刑事处罚期限。
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除了针对犯有
死刑和
终身监禁这两种严重
刑法之外,整体刑期应低于累加的总刑期,但高于最严厉刑期的规定;
同时,应视情况酌情调整实际执行的天数。
然而,
管制这种轻型
刑罚的期限上限不得超过三年,而
拘役刑则最多不过一年。
对于被判定犯有
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若其刑期总合不足三十五年,则最高
犯罪期限不得突破二十年;
反之,即使刑期累积较多,也不应超出二十五年。
其次,当被告人身负数个罪行且其中包括有期徒刑和
拘役,那么应首选执行有期徒刑的惩罚。
再次,若数个罪行中包括有期徒刑和管制,或
拘役和管制等多种特殊刑罚,那么在执行完有期徒刑、拘役后,剩余的
管制刑罚仍然要执行完毕。
最后,如数个罪行中涉及到
附加刑罚,诸如
罚金、
没收财产等,这些都必须继续执行下去。
只要附加刑罚的类型和内容相匹配,那么就可以合并执行;
否则,就要逐项进行执行。
另外,已经在上一次
司法判决中执行过的刑罚期限,应该纳入新判决所制定的刑期范围内进行计算。《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
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