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
医疗机构将无需对相关损害负
赔偿责任:
1.在患者或其
直系亲属未能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常规的治疗过程中,若医疗机构或其参与治疗的工作人员自身亦存在相应过错的话,则医疗机构可不承担此项赔偿责任;
2.当限于当时特定医疗技术及水平范畴内,对于某些疾病确实无法实施有效治疗时,医疗机构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面临紧急状况时,已尽一切可能履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此处医疗机构无需对此相关损害负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