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了
立遗嘱人非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者即为
遗嘱无效的情况。
同时,该法典还允许公民通过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口头遗嘱、
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这五种不同的方式来确立自己的遗嘱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是所有法定遗嘱形式中具有最为严格效力等级的。
公证遗嘱需经过遗嘱人在公证机构的公证程序方可产生
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