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在
分居阶段衍生出的若干种类型的
债务是有可能被鉴定为夫妻共债的范畴之内的:首先,婚姻中的夫妻双方有通过共同签署或一方在事后进行追认等行动表达出来的共同意愿的债务;
其次,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如果某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整个家庭的日常性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
最后,在婚姻关系仍处于
存续状态下,由配偶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数额大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那部分债务。
然而,若
债权人能够出示有效
证据证明此项债务是被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和管理的,也是可以判定为夫妻共债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