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确阐释,所谓的传销行为,特指借助商品销售或者提供劳务服务等商业合作之名,诱导参与者通过交纳相关手续费用或者购买相应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参与资格的行为模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