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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包括哪些权利

首先,关于“身份权”的相关阐述,即民事主体基于其自身特定的身份性质,依法能够享受专属于该类别的一系列民事权利。
其中,身份权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以及荣誉权。
一旦某位特定的民事主体建立了上述各种特定关系,他们就将依据这些特定关系的确立,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且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一点具体体现在:
1.婚姻中的人身关系,此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内的人格及身份权益的表现形式。
其主要内容如下: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应保持平等,同时必须尊重和遵守夫妻之间同居的权利、以及各自在忠诚方面的义务。
2.家庭关系,其中囊括以下几个部分:
(1)父母子女关系。
在此种关系中,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及教育的责任,而子女则应对父母尽到赡养、扶助的义务;
(2)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为主。
物质条件允许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已故父母或经济状况困顿的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
同样,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远在子女已故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面前,也肩负着赡养的职责;
(3)以兄弟姐妹关系为主。
有能力的兄长、姐姐对已经去世或抚养能力不足的幼弟、妹妹,负有抚养照顾的义务;
被兄、姐抚养成人且具备自理能力的弟弟、妹妹,则应当回报兄长、姐姐生活上的支持和援助。
其次,我们来看一看身份权的几点显著特性:
1.身份权本质上是一种专属权,与民事主体的人格紧密相联。
此类权利只能由民事主体自主享有及行使,独具严格的排他性。
此外,转让、抛弃乃至让他人继承皆非可行之举。
2.身份权并非以权利为核心,而是强调义务。
例如,配偶的贞操权以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实际案例,无不体现出这一特点。
3.身份权为绝对权,具有对抗全社会所有人的法定公示力量。
从外部关系上看,当民事主体享有此类权利时,其他任何人皆须尊重并遵守不得侵犯该权利的义务。
作为对世的权利,权利人为特定亲属,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表明特定亲属之间的具体身份地位,同时借此对外展现出对特定亲属身份利益的绝对控制和支配。
再如夫妻间的同居权及生育权等都蕴含着这样的特点。
4.在整个人身权利体系中,人格权和身份权占据着不同且重要的地位。
具体而言,人格权致力于崇尚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其功能在于保障荣成人格的法律效能,因此,人格权可谓人身权利中至高无上的权利,堪称基本人权。
然而,身份权的主要职责却是维护由血脉纽带等构成的亲属群体中人们的具体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上,正是依凭人格权的坚实基石,身份权得以形成和维系。
5.从根本角度分析,身份权无疑是人格权的进一步拓展和延展。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身份权与人格权两者所保护的利益,往往在相当程度上交融或重叠。
在处理涉及自然人身份权案件之时,我们应当衡平矛盾的双方——身份权与人格权。
对此类问题,我们万不能因为优先保护自然人身份权益,而忽略精神伤害的人格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最新修订: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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