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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无伤残赔偿金会有什么

施** 广东-惠州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20 08:33:02 463人阅读

民事诉讼中无伤残赔偿金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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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人身损害类民事诉讼中,若没有伤残赔偿金,可从以下方面争取其他赔偿:
1.收集医疗费用票据,证明为治疗损伤支出的合理费用,以获得医疗费赔偿。
2.准备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明因伤误工减少的收入,争取误工费赔偿。
3.保留护理人员的费用支出凭证,如护理合同、护理费发票等,获取护理费赔偿。
4.保存好就医等交通花费的票据,争取交通费赔偿。
5.依据当地标准,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
6.让医生出具加强营养的医嘱,根据伤情争取营养费赔偿。

(二)在财产损害类民事诉讼中,需收集财产购买凭证、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等,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财产损失并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026-01-20 12: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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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没有伤残赔偿金,或许是未达伤残标准,但仍有其他赔偿。
2.人身损害类诉讼,常见赔偿有:治疗损伤的医疗费、因伤误工的收入损失、护理伤者的费用、就医交通花费、按当地标准算的住院伙食补助,以及依伤情定的营养费。
3.财产损害类诉讼,赔偿主要是按市场价格等算的财产损失。
4.各项赔偿需证据支持,当事人要积极收集,保障权益。

2026-01-20 12:0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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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中无伤残赔偿金可能是未达伤残标准,但仍有其他赔偿项目,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类各有对应赔偿,且需证据支持。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里,伤残赔偿金以达到伤残标准为前提,若未达标则没有此项赔偿。不过,人身损害类民事诉讼存在多项赔偿项目,如医疗费是治疗损伤的合理开支;误工费为因伤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护理费是护理伤者产生的费用;交通费是就医等交通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标准计算;营养费根据伤者伤情确定。财产损害类民事诉讼,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些赔偿项目的主张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当事人积极收集证据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在诉讼赔偿方面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0 11:4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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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没有伤残赔偿金可能是未达伤残标准,但仍存在其他赔偿项目。
1.人身损害类赔偿:包括医疗费,是治疗损伤的合理支出;误工费,为因伤误工减少的收入;护理费,是护理伤者产生的费用;交通费,指就医等交通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标准计算;营养费,根据伤者伤情确定。
2.财产损害类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各项赔偿项目的相应证据,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准备医疗费用清单、误工证明、护理协议等,确保在诉讼中能有力支持自己的赔偿诉求。

2026-01-20 10:5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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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民事诉讼里,没有伤残赔偿金或许是未达到伤残标准,但还有其他赔偿项目可主张。
(2)人身损害类民事诉讼中,医疗费是治疗损伤的合理费用支出;误工费是因伤误工导致的收入减少;护理费是护理伤者产生的费用;交通费是就医等交通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标准计算;营养费根据伤者伤情确定。
(3)财产损害类民事诉讼,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4)所有赔偿项目都需要有相应证据支持,当事人积极收集证据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当事人要及时、全面收集赔偿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证据要求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09:13:2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自始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主要涉及的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客体,均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实务中颇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自始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主要涉及的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客体,均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实务中颇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l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伪造证据是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拘留、罚款。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伪证罪的处罚视犯罪情节而定:(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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