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某项行为被认定为构成“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首先,实施此种
犯罪行为的必须是一般性的自然人或单位;
其次,其主观心态上必须是明确的故意为之;
第三点,
犯罪对象则是那些
劳动者所应享有的
财产权利以及丰富且健康的劳动用工关系;
最后,从客观表现上来看,这种行为必须采取诸如
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来逃避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抑或是在具备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却仍未向劳动者发放相应的劳动报酬。《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
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