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与
行政赔偿这两种补救措施间存在如下显著区别:首先,其成因有所不同。
二者均作为国家为应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对公众、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然而,行政赔偿主要针对的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或
非法行为而引发的损失,而行政补偿则针对的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其次,覆盖范围有异。
相较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覆盖范围更广。
尽管行政赔偿受到
国家赔偿法的约束制约,即国家并不肩负所有
行政侵权行为产生的
赔偿责任,但针对合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将不受其余任何限制;
再者,其处理流程各具特色。
行政补偿既可能在损失发生前由行政机关与相关
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在损害已然发生后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而行政赔偿通常仅在
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并且成为事实之后才得以启动,且需通过行政机关与相关当事人进行谈判沟通予以解决;
最后,其法律依据也是千差万别。
行政补偿的具体法律依据通常涵盖与其有关的专门性的部门
法规条例,而对于行政赔偿而言,其主要依据乃是
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专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
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
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