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采用动产进行抵押时,相关的抵押权将在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起设立。
然而,若该抵押行为未经过登记程序,那其便不能够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针对以下列各类财产进行的抵押行为,适用此规则:(1)房产及其所属之其他土地附着物;
(2)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洋区域使用权;
以及(4)正在建筑中的建筑物、轮船、飞机等航空器。《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