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领域,存在着多种
违法行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通过制造
虚假信息或以
欺诈手段来规避纳税申报,或是故意且公然回避报税程序;
采用藏匿或转移资产的策略,使得税务机构难以追回其应缴纳的税款
债务;
为了谋求非法利益而大规模地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是使用假发票来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抵
扣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