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判决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之时,
债权人理所当然地享有并按照该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其应有的各项权益;
二、经过受理破产案件之后,有必要为债权人确定一段合理且预设时间延续的
债权申报期。
具体说来,该期限应从本院发布的关于
立案受理破产申請公佈之日起计,且最短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而最长期限则不可超過三個月;
三、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债权人必须在我院确定的这个时限内向
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
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
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