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鉴定标准,需要区分如下几个要点:
首先,该
犯罪所侵害的具体对象是交通运输的整体安全。
其次,就客观层面来看,犯罪者必须实际实施了针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以及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破坏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可能已经对上述工具造成了足以导致其翻覆或损毁风险增加的严重威胁。
再者,
从犯罪
责任人角度来看,该
罪名的
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符合年龄和法律规定的自然人。
最后,在进行评判时,应该将注意力放在案犯的主观意愿上,即他们是主动做出这种恶意行为,还是因为过失导致了案情的发生。《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