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无合法有效的
遗嘱确立,遗产则依照法律规定之
继承次序进行分配。
完整的
遗产继承次序具体如下:
(一)
第一顺位:
合法婚姻伴侣、未成年或成年子女以及
直系尊亲属(包括父母双方);
(二)其次为同胞之兄弟姐妹、祖辈及外祖辈。
当遗产继承程序启动之后,财产将首先由处于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接手传承;
若该部分人员已尽享传承权利,接着则由属于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所接纳。
倘若前述两个顺位均无继承人可承担此份责任,最后可由第三顺位的人士承担。
惟需注意,第三顺位的
继承权仅在特殊情况下得以实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