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内所取得的以下资产,皆视为夫妇共有的共有财产,故将归属至夫妇两人共同拥有并处置:
(一)基于薪酬、奖金及劳务报酬等方式获取的收入;
(二)由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中产生的盈余和利润;
(三)因知识产权运作而产生的收益;
(四)于继承或接受赠与过程中所得到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即不包含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中的除外;
(五)其他理应属于夫妇双方共享并为之处置的各类资产。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夫妇双方对这些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