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的民事案件
合同纠纷之中,通常情况下并无需要
拘留的必要事项,然而倘若涉及到对
民事诉讼行为的妨碍行为,这就可能导致拘留
处罚的发生了。
众所周知,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并未设置有作为
刑事制裁方式的民事拘留措施,但当存在有干预或阻断民事诉讼过程的恶劣行为之时,则会应用到旨在确保
诉讼过程顺利推进的
司法拘留手段。
这类司法拘留是为应对那些干扰和破坏诉讼进程的行为者而特别设立的惩罚性措施,例如拒绝履行裁判强制令、严重藐视法庭等
违法行为便是其适用范畴之内。
此项措施的实施权利属于法院院长,且最长
拘留期限为15个自然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
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