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被判定为无期
徒刑且服刑期间达到十三年之久的罪犯,如其能格外珍惜监狱规制并积极参加教育改造,真诚地进行改正过错的行为,并且经鉴定确实不再存在重新
犯罪的威胁时,可考虑予以
假释。
但是,若是遇到特殊状况,需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谨慎审核核准,才能够超出上述所规定的执行刑期限制。《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