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并划分事故责任时,我们应当遵照以下原则为之:
首先,如果确系由于一方
当事人的过失而引发了
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方当事人将负担起事件的全部责任;
其次,若因为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行为不当,酿成了道路交通事故,依据各自行为对于事故产生的作用力大小,其对应需承受的责任也会有所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各当事人的责任级别会依次分为
主要责任人、共同与次要
责任人;
最后,当所有参与者都未能找到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所在,从而导致了这一严重后果时,我们可以认定这是一起纯属偶然的
交通意外事故,基于此种情况,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