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一方以借款从事商业运作,其通常被视为为了满足家庭日常所需而承担的债务负担,因此可以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并需用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进行偿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某一方为构建家庭生活对第三方所负的债务便是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