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到特赦之后再度
触犯法律的行为者并不必定会成为
累犯。
要判断是否构成累犯,需要看特赦的罪犯对于前罪和新罪是否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前罪与新罪均为
有期徒刑以上;
2)前罪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再次
犯罪且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惩罚。
因此,如果特赦后的犯罪分子所犯前后罪并非全部属于有期徒刑以上,那么即便其在五年内再次实施了新的
犯罪行为,也未必能够称之为累犯。
我们应当强调,“累犯”是指那些在受到有期徒刑以上
刑事处罚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行为者。
由此可见,申请特赦并且获得通过的犯罪人员在获得特赦后再度犯罪,他们并不必然会被判定为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