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资料的犯罪行为,如果已经实施完毕,则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量刑判定。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的当事人会被判处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且还需要接受数额为1至1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处罚。
然而,要是作为犯罪行为者实施的犯罪数量达到了巨大程度,亦或是其情节比较严重的话,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将会面临从三年有期徒刑到十年有期徒刑不等的法定刑期惩罚,同时还要缴纳数额2至2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金。
这就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明确规定的对盗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案件的判刑准则。《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