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俩在
婚姻存续期间,其一方个人资产得到妥善的保养、保存以及投资等措施,从而引发了财产本身的增值现象,这就意味着这种行为对于财产的增长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因此,在决定如何处分增值财产时,理应对采取相应行动的
当事人按照其实际贡献比例予以适当补偿。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财产的增值及其变化与施行行为者在婚后的行径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简单来说,即使当事人的行为未能使财务价值有所提升,收益的增值部分也应当全数归属于财产所有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