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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取消探视

经过离婚程序后,若未承担直接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在探望儿女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那么直接负责子女成长教育的父母有权向法院提出暂停对方的探望权。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任意妨碍对方享有合理的探视权益。
对于子女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通常包含以下几种要素:
(1)探望权的拥有者无法完全履行自身的行为责任或者自理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2)探望权的拥有者身患严重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会对子女身体健康构成威胁的疾病;
(3)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中,拥有者对子女实施了任何形式的侵犯或者违法行为,从而损害了其利益;
(4)探望权的拥有者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已经出现了严重恶化,以至于子女明确表示不再愿意接受探望;
(5)除去以上因素之外,仍存在其他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
如果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位父母未能积极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甚至采取诸多不当手段阻挠对方实现探望,那么具有合法探望权的另一方就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这项权利。
如若一直不服从有关探望子女的合法判决或者裁判,人民法院将有权力对负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强制拘留以及罚款等惩罚性的措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新修订: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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