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手机随意赠送其他人是不合规范且不被允许的。
此举构成了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
在这个过程中,他人将手机交付给你保管,仅意味着你仅仅承担了保管的责任,而非对该手机具有所有权或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利,因此未经所有者同意当然无权擅自将其赠送给他人。
若保管人未经许可将手机转赠他人,手机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接受捐赠的一方归还手机。
在此种情况下,善意获取原则并不适用,故接受捐赠的一方须依法依规地将手机退还给原所属之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