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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适用的原则

在关于高空坠物侵权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实行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
无论行为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只要他们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便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类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理应依法担负起全部的侵权责任;
若经过全面而详尽的调查,仍无法确认具体的侵权行为人,那么除了那些能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自身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个体之外,其他所有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者则需要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新修订: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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