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所指的“肢解分公司”仅限于建设单位;
然而,当建设单位将原本应由单个
承包单位承担的整个建设工程拆分成数个部分,并向多个承包单位发包时,这被定义为“肢解发包”;
遵循建设工程领域的普遍原则所述,建设单位将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分别进行发包,且未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这种做法并不属于“肢解发包”范畴;
但是,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单位不得将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进行转包,而必需自行承接完成,否则便涉嫌构成
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