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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分别发包,是否属于“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中所指的“肢解分公司”仅限于建设单位;
然而,当建设单位将原本应由单个承包单位承担的整个建设工程拆分成数个部分,并向多个承包单位发包时,这被定义为“肢解发包”;
遵循建设工程领域的普遍原则所述,建设单位将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分别进行发包,且未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这种做法并不属于“肢解发包”范畴;
但是,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单位不得将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进行转包,而必需自行承接完成,否则便涉嫌构成违法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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