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能否越过
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直接
法律关系,前往针对该
债务享有某种权益的第三方进行执行的问题,答案将取决于实际的案情。
若当前处于
债务人无法完全偿还债务局面,然而此债务之外的其他第三方又具有到期应丞相义务时,人
民法院有权根据
申请执行人或者
被执行人的请求,向该第三人发出令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在此情形之下,法院方具备执行第三方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能
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
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
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