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失信者经过长达五年之久仍未遵循法院裁决,他将始终稳坐失信被执行人名册之中。
始终未能履行义务的被列名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对于这些人来说,唯有尽力尽快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相应责任,方能走出失信困境并申请信用修复服务,进而才有可能重新赢回社会大众的信任与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