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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在什么地方进行

针对无需实行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将其传唤至嫌疑人所在城市或乡村的指定地点进行审问,同时也可以前往其住宅所在地进行审问。
然而,在进行这些程序时,必须出具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构颁发的有效证明文件以示合法性及公正性。
对于在实际侦查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出示相关工作证件,便可通过口头方式传唤,但务必在审讯记录中详细记录下这一情况。
传唤和拘传的持续时间都应限制在12小时以内。
若案情重大且复杂,涉及拘留或逮捕等更为严厉之措施,则传唤和拘传的时间最长可延长至24小时。
在此期间,务必避免使用连续传唤、拘传等形式过度限制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
此外,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出发,传唤与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中,必须确保他们能得到充足的食物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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