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起事故中,作为左转车道的车辆速度过低,而我们的车辆则是以较高的速度直行,从而造成了碰撞。
因此,这起事故的责任划分,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
法规中的规定,由相关部门根据各
当事人在该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其自身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进行明确判定。
如果该直行的车辆存在明显的过错,那么他们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都存在着各不相同的过错,那么他们将各自分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但若其中一个当事人是故意为之,那么他将会免去相应的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